《湘江水污染防治條例》初審 污水將凈身入江
《湘江水污染防治條例》初審 污水將凈身入江:隨著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的建設,湘江長沙段由河流變為庫區,水位抬升,流速減緩,自凈能力減弱,環境容量降低。
如何守護好長沙一江碧水?4月27日,長沙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**十九次會議,對《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)》進行了初審。
長沙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陳劍文介紹,該草案共分6章51條,較為**地規范了從流域到終點區域庫區、從干流到主要支流、從陸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,覆蓋長沙市湘江流域各環節的水污染防治問題。
讓我們看看,根據該草案,一滴來自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水,想要流入湘江要經過哪些重要環節。
**步 處理后才可流出
首先,這滴水得有“證”才可動身外流,也就是說,這滴水的單位首先須向環保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,未取得許可證的,這滴水就得老老實實呆在單位。當取得許可證后,這滴水并不是說就可動身外流了,而是立即就受到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(若自動監控設施未安裝或沒有正常運行的,環保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,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,及時向社會公示)。若監測到含有重金屬或有毒污染物等,那么,這滴水將要進行預處理,才能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。
**步 排污口應設置污染防治設施
這滴已經過處理的水就可以繼續動身,前往排污口,準備流入湘江了。
當然,對這個排污口,也是有要求的,首先得是按規定設置的(長沙市湘江庫區將禁止新設排污口);其次是有同步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,若沒有,就得按照水污染防治方案進行截污改造;三就是長沙市湘江庫區沿岸的排污口將設立標示牌,標明設置單位、監管部門、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、舉報電話等內容,接受社會的監督。
若排污口不符合規范化要求,將被責令限期整改,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,就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,逾期不拆除的,依法強制拆除,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。
第三步 若違規將追責
對這滴水的外流不僅有“硬件”管,還有“軟件”也在管,那就是在水污染防治的各個環節,如果出現違規行為,都將追究法律責任。
如未取得許可排放污染物的,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污,并責令限期補辦。拒不停止排污,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,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若未依法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,則由市、區縣(市)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